「財團法⼈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生物模式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因提供訂單分析與統計分析使用、商業與技術資訊和其他諮詢服務用,並透過本系統取得您的個人資料,依據我國「個⼈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要求、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之精神並輔以本中心之隱私保護及網站安全政策,於蒐集您的個人資料時,告知您以下事項,敬請詳閱。

 

一、蒐集目的與個人資料類別:

個人資料類別

蒐集目的

利用期間

姓名、職稱、電子信箱、單位名稱、單位地址及聯絡方式(包含但不限於工作地址、行動電話、通訊及戶籍地址)

  1. 訂單和服務案件分析與統計分析使用。
  2. 行銷目的,包含寄送DM和告知新服務項目。
  3. 商業與技術資訊,例如:寄送電子報。
  4. 其他諮詢服務,例如:滿意度調查。

業務存續期間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方式、地區及對象

  1. 利用方式、地區:

a)      本中心於蒐集目的宣告之各項業務執行,包括因業務執行所必須進行之各項聯繫及通知。

b)      利用於政府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定職掌請求提供時。

c)       除涉及國際學術交流、業務或活動外,您的個人資料僅供本中心於中華民國領域、於前述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利用至蒐集目的消失或保存期限屆滿為止。

  1. 利用對象:

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僅依據蒐集目的於本中心內使用,以及與本中心具有合作、委任等關係之第三人本中心絕不會任意出售、交換或出租任何您的個⼈資料給其他團體、個⼈、私人企業或公務機關,但有下列情形者除外:

a)      配合司法單位合法的調查,例如:保護、調查及遏止詐欺、未經授權或非法的活動。

b)      配合主管機關依職權或職務需要之調查或使用。

c)       當您在本中心的行為,違反本中心的服務條款或可能損害本中心權益或導致任何人遭受損害時,經本中心分析揭露您的個人資料是為了辨識或採取法律行動所必要。

d)      經您以書面要求進行提供。

  1. 資料之保存:

本中心所蒐集的資料可能會根據需要予以保留,以符合會員條款及上述蒐集目的、利用期間(即執行業務規範之保存期間)、相關法規或法律特別要求的區間。在決定前述利用期間時,本中心已考量下列因素:

a)      基於本中心及本系統服務優化分析,及資訊備份所必要期間。

b)      依相關法律規定、法定義務所要求之特定保存期間。

c)       為本中心維護之聲譽或正當權益所必要期間,包括但不限於訴訟或爭議調處。

若不需要資料時,本中心將會以適當方式安全清除您的資料。若您想進一步更完整瞭解本中心對您資料利用期間的資訊,請聯絡本中心。

 

三、當事人權利行使

  1. 須由您以正式書面或電子郵件的方式與本中心聯繫,詳細寫明所欲行使之權利種類、內容以及當事人連絡資訊,未具備上述要件者,為尚未完成請求之程序,本中心得通知當事人補件,並於完成補件後,始完成請求程序,並開始起算辦理期間,以避免因資料不備而不慎或不當損害當事人權利。
  2. 前述個資權利之行使方式及細節,請以電子郵件(pdp.ncb@niar.org.tw)洽詢本中心個資服務人員。
  3. 您可向本中心提出申請行使以下當事人權利:

a)      查詢或請求閱覽:您可以查閱本中心所蒐集、處理與保存的您的個人資料。

b)      請求製給複製本:您可以要求本中心提供所蒐集、處理與保存您的個人資料複製本。

c)       請求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您可以要求本中心就所持有關於您的個人資料,針對不正確或不完整的內容進行補充或更正。

d)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您可以要求本中心停止蒐集、停止或限制處理您的個人資料,但僅限於您已不再使用本中心服務的情形。當您表達反對或限制個人資料的處理與利用(包含但不限於電子報或行銷推廣等),本中心將依據保存期限持續保存您的個人資訊,但不會再進行後續的處理與利用。

e)      請求刪除個人資料:您可以要求本中心,在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保存期限屆滿時,刪除所持有您的個人資料。

f)         撤回同意的權利:您可以隨時撤回您對本中心處理您的個人資料之同意。

g)      限制處理的權利:您可以要求我們於不適當的處理情形中,限制對個人資料的處理。

h)      拒絕處理的權利:於符合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規定情形時,您可以拒絕本中心處理您的個人資料。

i)         資料可攜的權利:針對您基於同意或契約所提供且透過自動方式處理的個人資料,您可以要求本中心以一般資訊系統可接收與處理的格式,提供您的個人資料,以利您於新服務供應商處,得以迅捷、安全、完整地,複製、移轉、匯入您的個人資料。

 

四、拒絕提供個人資料的影響

若您決定不提供或提供不完整的個人資料,本中心將無法為您提供蒐集目的之相關服務或無法正常使用您所申請的服務。

 

五、本中心保有修訂本同意書之權利,本中心於修正本同意書內容後將透過您所提供之的聯絡方式通知您。如您有異議,請於三日內以電洽或以電子郵件方式與本中心服務人員聯絡,如您逾期未提出異議,視同您已同意本中心所修改之約定內容。

 

六、聯繫資訊:

如果您對以上條款有任何疑問或意⾒,歡迎來信⾄本中心服務信箱pdp.ncb@niar.org.tw。您亦可寄電子郵件至以下地址與本中心聯絡: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實驗動物中心:

    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111(國家生技研究園區G棟)

    收件人:行政服務組 個資服務人員

 

最近更新日期為2025年3月25日